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患方应当了解的医疗鉴定相关知识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案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这是医疗案件最大的特点,也是医疗案件专业、复杂的主要原因所在。
      由于医疗案件涉及复杂的医疗过程、外行人难以看明白的病历资料、普通人无法掌握的医学专业知识,因此一般来说医疗案件都要经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法官基本依据鉴定意见对案件作出判决。
      而在接待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患方当事人对于“鉴定”这个医疗案件中的关键之关键,却不甚了解,以致错误操作医疗鉴定环节,导致本来完全能够胜诉的案件一筹莫展。基于此,北京王雪医疗律师专业团队特撰此文,以帮助患方当事人正确了解医疗鉴定相关知识。
      一、医疗鉴定的种类?
      有两种——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
      1、诉讼之外:只有医学会鉴定一种,由于属诉讼之外的内部行政处理范畴,一般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或卫生管理部门或医调委会要求患方先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是否属医疗事故,几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诉讼之中:有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两种,现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除江苏、浙江、上海、天津仍以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外,其他地区基本都是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
      关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各自的优缺点,理论上争议一直未休。对于患方而言,相对来说,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在民事诉讼领域属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且鉴定人在法律上对鉴定意见负责,因此司法程序中,患方应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
      二、什么时候申请鉴定?
      由于司法程序之外的鉴定一般只能是患方被动的接受,只能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基本上不存在患方主动申请的情形(除非是极少数的医方同意由患方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因此,申请鉴定的情形此处指的是以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形。
      进入诉讼程序且患方获得完整病历后,患方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鉴定结果来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医方的责任程度。
      需要提醒患方的是,对于非经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医方或卫生管理部门或医调委要求患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方需要注意,由于未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患方无法获得完整病历,没有掌握完整病历也就是没有完整证据,患方如何在鉴定过程中主张医方的过错?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大量实践证明,这种鉴定下的鉴定结论对患方一般是不利的。
      三、向谁申请鉴定?
      进入诉讼程序且患方获得完整病历后,患方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申请由法院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四、申请到哪里做医疗鉴定?
      相对而言,由于医学会鉴定对患方的种种不利,且医学会是法律上无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署名不负责,因此患方应申请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
      五、如何申请鉴定?即申请鉴定的项目?
      进入诉讼程序后,患方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鉴定的项目根据案情不同会有差异,除鉴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外,有的案件还会涉及到伤残级别、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医疗依赖、护理依赖、“三期”鉴定等等鉴定项目。
      六、医疗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鉴定费用因地域、因鉴定项目的不同而各有差异,此处仅以北京为例,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伤残程度鉴定——2250元/例          因果关系鉴定——2700元/例
医疗纠纷鉴定——7650元/例           劳动能力评定——2250元/例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2100元/例       后期医疗费评定——2100元/例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100元/例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2100元/例
治疗时限评定——2100元/例
      七、医疗鉴定费用谁支付?
      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患方垫付。
      案件判决时根据判决结果,患方胜诉的案件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判决医方负担鉴定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八、医疗鉴定听证会程序?
      首先是患方陈述。这个环节很重要,患方先将书面陈述材料交鉴定机构,并从医学专业角度具体陈述医方的过错,逐条指出医方具体医疗过错的同时,主张的依据是什么要同时予以说明。
      其次是医方陈述。一般医方会针对患方的陈述做具体解释说明,最后观点一定是医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
      然后是患方补充。根据医方的陈述患方适时进行补充陈述。
      然后是鉴定人发问。鉴定人会向医患双方进行发问,了解更具体的细节,同时探讨或说明鉴定人的部分观点。这个环节需要患方具有和医方、鉴定人相当的医学专业知识水平,以达到能平等对话,否则,只能陷于被动。
      需要提醒患方的是,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患方要主动指出医方的诸多具体医疗过错,这样鉴定人才能根据患方的主张去评价医方的具体医疗行为。鉴定人是居中的,不会主动为患方去找医方的过错。因此,在医疗损害鉴定这个医疗诉讼的最最关键环节中,患方一定要倍加慎重,不是普通代理人都能胜任医疗鉴定,而一旦鉴定这个环节没有处理好,不利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想要扭转局面,简直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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