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羊水栓塞致产妇死亡,医院80%责任赔88.5万

【案件的研究与启示】

        人工破膜术因其操作简单、催产效果明确而被广泛应用,但由于该技术有可能诱发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而被严格控制使用。本案产妇宫口扩张到5厘米、宫缩渐强状态下医方给予人工破膜,且未记录是否在宫缩间隙期间破膜,术后也未观察宫缩及胎心,破膜后1小时内,宫口从5厘米急剧扩张到10厘米,胎儿娩出后产妇大出血死亡。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医疗损害鉴定认定为无人工破膜指征,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最关键经验教训为:不规范的人工破膜操作可能诱发羊水栓塞致人死亡。因此,即便产妇因为羊水栓塞死亡,医方也同样可能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以及高额的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产妇家属

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某卫生院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鉴定结果:鉴定认定医方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885422.11元。


        产妇入院时已临产3小时,入院宫口已经扩张3公分,胎先露处于S-3。入院后1个半小时,宫口扩张5厘米,阵痛渐强,此时产妇宫缩较强。然而此时医方给予产妇实施人工破膜引产。引产后在1小时时间内,产妇宫口从5厘米急剧扩张到10厘米,引产导致产妇宫缩急剧加强。产妇娩出女婴后20分钟,产妇发生胸闷、心悸、烦躁不安、面色及口唇苍白,血压测不到,医院给予诊断羊水栓塞,却未按照羊水栓塞进行紧急抢救处理。

        产妇转院,很快死亡。

        产妇死亡后,2016年2月2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死者实施尸体解剖,认定产妇系羊水栓塞死亡。


【医疗鉴定】

        诉讼过程中,本案委托至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责任程度鉴定,鉴定听证会上,本团队王医生代理患方主张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违反技术规范规定对于产程已经启动4小时的产妇实施人工破膜术引产,导致产妇宫缩过强、胎盘早剥、胎盘子宫卒中、羊水栓塞死亡,存在过错。

    2、引产前未评估头盆关系、未排除经阴道分娩禁忌症,随意实施引产,存在过错。

    3、医方使用危险方法实施人工破膜,导致产妇胎盘早期剥离、胎盘子宫卒中诱发产妇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存在过错。

    4、引产后未尽宫缩、产程密切观察义务,存在过错。

    5、人工破膜诱发胎儿窘迫,经相关处理未见好转,未及时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存在过错。

    6、针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胎儿窘迫,在宫口开全时胎先露仅下降到S-1,未及时果断实施剖宫产,存在过错。

    7、未向患方告知人工破膜的风险、未经患方书面同意实施该手术,导致产妇胎盘早期剥离、胎盘子宫卒中诱发产妇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存在过错。

    8、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当地“孕产妇急救中心”请求会诊,存在过错。

        2018年12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产妇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方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88542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