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误诊肺炎致4岁幼儿肝衰竭死亡,医院50%责任赔38万

        婴幼儿内脏器官功能稚嫩,对于药品肝损害承受能力低下,因此婴幼儿用药须非常谨慎。然而,本案被告医院竟然对4岁幼儿同时使用阿奇霉素、美罗培南、万古霉素等抗菌药物,使用一天多以后患儿即出现昏迷,转入某省级市儿童医院以后,被诊断肝衰竭死亡。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儿父母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医院

鉴定结果: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379643元


【基本案情】

        4岁患儿因发热、咳嗽3天,于2018年3月30日就诊于医方,门诊检查显示血wbc6.87×109/L、中性43.7%、淋巴49.3%、胸片显示右下肺斑片影,拟诊“支气管肺炎”收治入院。

        依据临时医嘱,患儿入院当天(3月30日)11时18分,医方决定进行大便常规检查时,未进行轮状病毒检查,以致于4月1日报告的大便常规检查中,无轮状病毒检查结果。而4月2日晚22时,大便常检查患儿轮状病毒弱阳性,医方给予上报传染病卡。

        入院医方给予肝、肾功能检查,病程记录记载患儿:肝肾功能正常,无肝肾损害。

        3月30日患儿入院当天,医方给予使用头孢他定.8克,加入50毫升生理盐水进行静脉注射治疗,一天两次。

        3月31日,因为医方考虑不能排除肺炎支源体感染,给予患儿使用阿奇霉素.16克静脉注射,一天两次。

        4月2日,因为wbc2.72×109/L、中性23.2%、淋巴67.6%,医方考虑患儿存在病毒感染,同时加用利巴韦林及白细胞剌激因子治疗。

        4月2日下午,因为腹部B超显示患儿广泛腹腔积液,医方修改诊断为:重症肺炎、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败血症、腹膜炎腹腔积液、肠系膜淋巴结炎。17时15分,医方决定给予注射美罗培南.32克,每8小时一次;去甲万古霉素.16克,每12小时一次。

        4月2日晚22时,大便常规检查患儿轮状病毒弱阳性,医方给予上报传染病卡。

        4月3日上午,患儿开始出现腹胀及腹部皮肤散在出血点,医方才开始考虑为患儿进行血培养,并第一次实施血培养。

        4月3日10时左右,无奈的患儿父母要求出院,转入本市儿童医院。相关检查显示:

    1)急性肝衰竭:丙氨酸氨基转移酶787.77U/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4689.50U/L、总胆红素22.51μmol/L、直胆13.39μmol/L、凝血功能全面障碍;B超检查见肝脏急剧增大。

    2)急性心力衰竭:N-b型末端尿钠钛前体2280pg/L(高出正常值5-220倍);心肌酶学三项检查,排除心肌炎性心肌损害;

    3)骨髓造血功能抑制:全血涂片显示外周血中见幼稚中晚幼粒细胞及晚幼红细胞;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患儿除过度通气以外,无呼吸功能衰竭。

        4月3日晚18时左右,心急如焚的患儿父母转院至北京儿童医院,出院诊断为肝功能损害、心肌损害等改变。北京儿童医院相关检查显示除上述改变以外,还查见患儿血氨升高达182μmol/L(正常值为18-72μmol/L),更加广泛、严重的皮下出血。患儿病史为:“入院前5天出天,出现腹泻、黑便,无粘液、脓血,量较多,共约5次,无呕吐------”。随后患儿出现心率下降,继之心跳、呼吸停止,医方给予心肺复苏,到4时50分患方要求停止心肺复苏,停止复苏后,患儿无自主呼吸,无自主心率死亡。

        该院给出的主要诊断为:肝功能衰竭。


【律师主张】

    (一)对于患儿入院后第二、第三及第四天白天所出现的腹泻、黑便,业已发生的轮状病毒性腹泻,未进行任何观察、检查、记录、诊断、鉴别诊断和抢救性处理,存在过错。

    (二)延误诊断患儿轮状病毒腹泻4天,直到患儿频危时才作出“轮状病毒性肠炎”诊断,导致患儿因腹泻发生全身衰竭死亡,存在过错。

    (三)未对患儿入院时肺部病变是否属于病毒性支气管肺炎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存在过错。

    (四)仅使用PCT检查结果指导抗菌药物的使用,未及时复查血常规和PCT,导致加强抗菌治疗的同时,发生严重骨髓抑制和肝衰竭死亡,存在过错。

    (五)未履行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的密切观察义务,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骨髓抑制及药物性肝损害时,医方尚不知情,存在过错。

    (六)将轮状病毒性肠炎、腹水误诊断为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在没有任何指征的情况下使用去甲万古霉素,导致患儿急性肝衰竭死亡,存在过错。

    (七)没有任何依据诊断患儿败血症、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06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379643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