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北京市某区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级理论系数值50%)。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50%责任赔偿178728元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男,77岁。2011年10月因头晕、伴有黑朦,四肢乏力间断发生3天,心电图检查显示心率失常,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就诊于被告医院,诊断为心率失常,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慢性支气管炎、左肺切除术后。
王某住院后,医院为其进行了保守治疗。相关病历记录及所有检查报告记载,王某入院时不存在急性肾功能不全,不存在急性心功能不全。王某入院三天后,医院将其从心脏重症监护病房(CCU)转入心内一区病房继续治疗。当日中午,王某向医生反映腹胀,尿少,医生认为缺钠,要求王某多吃咸的食物。次日,医生告知患者是前列腺肥大导致的尿少,但未对腹胀做出解释,只给患者使用了开塞露,四磨汤,吗丁啉。第三天,患者面部浮肿,手背浮肿,向医生反映,医生未予检查、诊断,患者开始出现咳嗽、憋气,医生认为呼吸道出血。
当日下午亲属认为患者情况危险,强烈要求转院。当日晚患者被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就诊,入住急诊监护病房,医生诊断为急性心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不全,上消化道出血等疾病。王某在安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死亡。
【鉴定结果】
2013年11月10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正司法鉴定所[2013]临字第332号,鉴定意见为:
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对该患者的病情和既往史缺乏缜密的分析讨论和鉴别诊断,检查措施不完善,延误了急性左心衰(心功能不全)的及时诊断和早期治疗;
2、对急性左心衰合并肾功能不全等并发症的发生未尽到预见义务和风险评估义务;
3、转出RICU(重症监护室)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
二、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D级(级理论系数值50%)。
【法院判决】
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