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开颅手术后感染致患者死亡,医院同等责任赔71万余

【案件研究与启示】

        植入性医疗器械所涉及的医疗纠纷,其诉讼的关键不在于争议产品本身的质量,因为一般情况下,植入到人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质量本身不会有问题。再说,即便有些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因为能做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极少,或根本不对社会开放,因此但凡患方去争议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产品质量、去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最终必然是无功而返的。

        涉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纠纷案件,其争议的关键在于,医方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经相关管理部门注册准予使用,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属于重复使用、过期、淘汰、失效等。

        至于怎样评估、判断争议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经过注册准予使用、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重复使用,是否属于过期、淘汰、失效等,则取决于代理律师对于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的了解、理解和运用,简言之,取决于代理律师的代理水平。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刘尚发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45%责任赔偿715816元


【基本案情】

        某60岁患者,患良性上皮性脑膜瘤于2013年3月17日于医方接受开颅手术,手术中医方使用“钛钉、钛板固定颅骨”,但未提供该产品合格证、产品注册号、产品消毒批号等法定产品信息。

        手术当晚,患者发热38.6度,第二天高达40度。

        患者住院的61天中间断发热,从手术后到出院,大多数时间处于浅昏迷状况,少数时间清醒或嗜睡状况。

        5月12日患者出院,医方出院诊断为:“颅内良性肿瘤、消化道出血、泌尿系统感染”。

        患者出院当日住入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入院后第二天,该医院经过相关检查,否定患者存在肺部感染及尿路感染的诊断。

        5月17日,该院经脑脊液检查显示患者颅内感染,5月21日报告患者脑脊液中培养出表皮葡萄球菌。5月25日患者死亡,该院死亡诊断为:颅内感染、感染性休克。


【律师主张】

    一、医方使用未经注册、无产品合格证明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植入患者体内,导致患者颅内感染死亡。

    二、未及时检查、诊断、治疗患者手术后立即发生的颅内感染。

    三、手术导致基底节出血,右侧肢体瘫痪,医方未诊断、未有效止血、未告知、保守治疗未请神经内科会诊。

    四、违反相关诊疗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导致抗菌药物治疗无效。

    五、隐匿与患者感染死亡关系密切的检验报告。

    六、违反技术规范,长期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退热,加重颅内容、诱发患者消化道大出血。

   

【鉴定结论】

        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针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与患者颅内感染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32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4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581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