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内固定术后感染致患者死亡,医院40%责任赔38万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山东省某县人民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

判决结果: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380048.15元


【案情简介】

        患者臧某,男,因右侧肢体无汗,肩颈部疼痛2年,于2009年7月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治疗。术后因患者右肩症状加重,于2011年7月入住山东省某县人民医院,该医院为患者做手术,术中切除了小脑扁桃体、扩大修补硬脊膜、使用了“通用脊柱固定器”进行颅骨及上颈椎内固定。当天患者发生了严重的感染,又于7月28日再次手术。2011年10月11日,患者因间断发热、脑积水得不到缓解,就诊于北京航空总医院,19日回到山东该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去世。


【鉴定意见】

        2013年10月25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3]临床字第1898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足,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


【法院判决】

        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8283号,判决认定被告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患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8004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