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程某
被告:北京市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347507元。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6日,患者程女士因左眼不适,到被告医院就医,医方未作必要检查即诊断左眼角膜炎,并在患者不具备羊膜覆盖术必要手术指证情况下,第二日仓促为患者施行左眼角膜病灶刮除术和羊膜覆盖术。8月10日,根据细菌培养结果,医院确诊患者所患为真菌性角膜炎而非普通角膜炎,但在8月7日术后至8月10日期间,医院为患者使用了大量真菌性角膜炎禁用的激素类、抗生素类药物。确诊后,为掩盖错误,医院在并无真菌性角膜炎的治疗经验和水平及条件下,并未告知患者实情并将患者转院,仍继续为患者进行前房冲洗、输液、使用禁药等治疗。直至同仁医院王大夫来仁和医院坐诊,看到患者的病情后警告若继续照此治疗会导致眼球不保,患者才得知实情。后患者在北医三院及时作了眼膜移植术,病情这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因病情发展严重延误,术后难以避免的出现并发性青光眼、白内障等症状,身体和精神备受煎熬。
【律师主张】
诉讼过程中,代理人指导患方一面申请伤残鉴定,申请对医院在对其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一面举报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损害后果。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兴)械行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2、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62000元。
【鉴定结果】
2013年12月26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北天司鉴(2013)临鉴字第226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患者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左眼失明有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
2014年4月28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出具北天司鉴(2014)临鉴字第057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伤残等级为8级:患者误工期、营养期上限至评残日前一日,多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患者目前现状如经医院治疗有必要摘除左眼球,建议配置义眼,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看,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应对因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结合对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分析及本案中医院采用羊膜欠缺合法性的情况,并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后,确定医院应按照患者损失的80%进行赔偿。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初字第7406号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7507元。
【律师说法】
医疗案件的判决一般不会突破鉴定责任范围。本案鉴定认定医方同等责任,常规判决应为50%责任程度,但最终判决80%责任,原因在于:本案除医疗技术责任还涉及到产品责任,我方通过投诉方式,将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结果作为有力证据,成功举证证明了医方的产品责任,主张医方应承担100%责任。尽管法院最终无法直接认定医方100%的产品责任,但该产品责任的“砝码”促成了法官突破鉴定责任范围,以折中平衡之法认定了医方80%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