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取环术致患者子宫破裂、小肠穿孔,医院被判100%责任

   原告:46岁患者王某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总队某医院

   鉴定意见:医方100%责任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2.4万余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46岁,因再婚需要生育,于2010年8月12日到被告医院要求取环。当天术前妇科检查,经治医生未检查出患者患有子宫肌瘤。术前,医生未安排进行B超检查。第二天,医方实施取环手术,取了很长时间没有取出。当时医生告知患者是宫颈上长有肌瘤,所以节育环取不出,并建议一个月后再来取。术后患者感觉腹痛、腹胀,并逐渐加剧伴全身出汗。第三天晨,患者再次就诊到医方处,医方给予肛管排气治疗,但效果不佳。之后,医方实施腹腔镜手术,术中子宫底和小肠可见破口,医方对此进行了修补。针对取环所导致的子宫破裂、小肠穿孔损害后果,患者与医方发生了医疗纠纷。

        诉讼中原告方认为,其已46岁,临近绝经期,上环时间超过十五年,因此,取环之前医方有义务对于其绝育环是否存在嵌顿进行检查、诊断。由于医方在取环过程中粗暴操作,造成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医方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2011年3月17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召开鉴定听证会,听证会上,本团队王医生代理患方主张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多个环节存在医疗过失,主要是:

    1.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与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盲目取环导致复杂性子宫穿孔。

    2.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尽取环风险手术替代诊疗方案的告知义务、未尽取环手术风险的告知义务、未尽取环手术的书面同意义务。

    3.术后未密切观察是否有子宫穿孔、肠穿孔发生,而是直至第二天才诊断子宫穿孔、肠穿孔。

    4.患者遗有慢性盆腔炎,与肠穿孔所致腹膜炎存在因果关系。

    5.取环手术前未诊断患者存在子宫肌瘤,未对取环手术的困难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导致损坏后果发生。

    6.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手术并发症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011年3月31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1】临鉴字第184号),鉴定意见为:

    (一)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

    (二)医院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参与度为100%。

    (三)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子宫穿孔、小肠穿孔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鉴定人的休息时间为90日。


【法院判决】

        2011年6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丰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对患者十级伤残损害后果承担10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