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甲状腺癌手术损伤副神经,医院被判75%责任

原告:白女士

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75%责任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共赔偿11万余元


【基本案情】

        患者白某,女,1972年生,2010年11月因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检查后告知可以手术切除,手术仅切除肿块,不需要大面积清扫,损伤小,,疤痕不明显。患者住院,入院诊断为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在全麻下手术,手术名称为:左甲状腺肿物切除,左改良颈清扫等。术后左侧切除组织病理报告未见淋巴结转移,右侧切除组织病理报告为甲状腺组织。术后,患者原发疾病恢复良好,遗留有左侧颈部、左耳、左侧面部麻木不适,左侧偏头疼,左肩疼痛,肌肉萎缩,活动受限,声音沙哑,吞咽活动受限,左颈部凹陷畸形等不良后果。根据甲状腺疾病相关资料,患者所患疾病左侧不需要大范围的颈部清扫,右侧囊肿较小不需要手术治疗。术后,患者曾到北京同仁医院等医院就诊,肌电图检查,左侧副神经源性损害。


【鉴定意见】

        2013年8月16日,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天司鉴中心[2012]临鉴定015号,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谨的过失,使患者失去了可以不做颈淋巴手术的知情权,与患者术后出现的左侧副神经损伤及面部,颈部,左肩等处不适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E级。


【法院判决】

        2014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字第14382号判决认为:

        本案中,通过鉴定,可以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对于原告的颈部活动受限,面部神经损伤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责任承担75%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