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牙槽脓肿清除致患者感染休克死亡,医院55%责任赔33万余

        基层医院外科手术可以随便到什么程度,对于代理医疗诉讼的代理律师而言,可能是感觉简直不敢相信。但对于身处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则又可能习以为常。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河北省尚义县某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某医院

鉴定结果: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55%责任赔偿335952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右下牙痛4天、右颌下肿胀发热2天,于2015年5月5日上午11时28分就诊于被告医院口腔科,相关医生未作任何检查、未作体检、未作出任何诊断、未书写任何门诊记录的情况下,未向患方告知手术风险、未书面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牙科椅上给予患者实施了“右颌下间隙感染切开引流术”。术后未对切开引流物进行病理检查,也未进行任何细菌学检查,未对手术过程进行任何记录。

        手术后半小时(医方记录为1小时),患者开始出现寒战、高热达41度,医方给予患者在急诊室输液,具体用药患方不详,输液后患者体温下降。术后4个小时,患者开始出现胸憋、烦躁、呼吸困难。患方要求住院内科治疗,但内科拒绝收治,认为这是牙科出的问题,应当由牙科自已解决。

        直至5月5日下午17时30分,医方才将患者收治入口腔科病房住院治疗,此时患者呼吸更加困难,呼吸次数每分钟高达28次。

        针对颌下间隙感染切开引流术后发生的病情急剧恶化、寒战高热的患者;针对术后6小时内发生的呼吸困难、急促,呼吸频率高达28次/分的患者;针对术后急剧发展的颈、肩、胸、背、面部大范围的硬肿及组织间积气的患者;医方在患者17时30分入院时,未对患者下颌下、口底和颏下是否肿胀、以及肿胀程度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分析、评估,未对患者是否存在腐败、坏死性的厌氧菌感染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分析、评估,未对患者是否发生了口底多间隙感染、是否发生呼吸道梗阻、是否需要急诊进行气管切开等进行任何检查 、诊断、分析、评估。

        5月6日凌晨4时左右,医方给予患者实施颈、胸部CT检查,显示患者颈、胸部肿胀严重,颈胸部皮下、组织间隙及纵膈内组织间隙散在、大量积气。双侧胸腔及心包积液。

        在该CT片检查之后,结合临床过程,医方未对患者是否发生了面、颈、胸背部和纵膈部位的急性蜂窝织炎进行任何进一步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未对患者是否发生了产气性厌氧菌感染作任何分析评估,更未对此进行任何治疗。

        5月5日17时30分患者住入后,患者无尿,持续后第二天出院。

        5月6日8时50分,患方转诊出院,出院时医方给予的诊断是:颌下间隙感染切开引流术后、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心力衰竭、冠心病、窦性心动过速、间质性肺炎、慢性肾炎、双肾囊肿、肠不全梗阻。

        患者转入某上级医院后,于2015年5月6日死亡。


【律师主张】

    1、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大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行为,请求鉴定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认定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诊查病人、未按照规定书写门诊病历,存在过错。

    2)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患方书面同意实施手术,存在过错。

    3)违反法律规定,未尽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4)术前未查明感染细菌,存在过错。

    5)违反相关规定,术前未预防性用药,导致患者术后感染范围扩大死亡,存在过错。

    2、本案患者术前不存在弥漫性“颌下间隙感染”,仅为颌下局部脓肿。

    3、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颌下局部脓肿术后感染迅速蔓延至全颌下、颈、肩、胸背,最感染死亡。

    1)使用脓肿穿刺的注射器进行局部麻侵润麻醉,导致患者术后感染范围迅速蔓延扩死亡,存在过错。

    2)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未分开淋巴结包膜,存在过错。

    3)在牙科椅上实施手术而不是手术室进行手术,切开引流时未充分暴露手术野,其手术操作不当,存在过错。

    4、手术后未对脓液进行细菌学检查,存在过错。

    5、术后未对切除物进行病理检查,存在过错。

    6、对于患者手术后是否发生腐败、坏死性的厌氧菌感染进行任何检查、诊断、分析、评估和针对性治疗,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40%-60%)


【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5%责任赔偿335952元人民币。

        被告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随之上诉,二审改判为医方承担60%责任。


【律师评析】

        口腔细菌以厌氧菌居多,当手术操作不当、手术污染其它部位时,易于发生局部感染,并急剧蔓延致周围组织。因为厌氧菌易于产气,所以会发生急性产气性蜂窝织炎。一旦产生这种感染,极易发生感染性休克致死,此种抢救性治疗,以强力有效抗菌药物使用为主,特别是对厌氧菌有效的药物为主。

        然而,本案患者在被告医院未能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蜂窝织炎,未得针对性治疗,转入上一级医院后,同样也未被诊断,未得针对性治疗。

        以致于本案在诉讼中,两家被告医院针对原告方的主张,对于急性蜂窝织炎,激烈抗辩认为不存在该感染,甚至经权威鉴定机构作出该病的明确鉴定意见后,医方仍然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