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患者蔡同学
被告:北京中医药大学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对患者损害加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医方对患者损害加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赔偿843931.66元。
【基本案情】
蔡同学,女,1988年生,因出生时早产遗留轻度脑瘫,下肢内收肌紧张,影响步态。2010年1月,毕业在即的蔡同学为矫正步态以便顺利找到满意工作,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医方诊断为痉挛性脑瘫、双下肢畸形,为患者实施了腰椎板切除术、腰段选择性脊神经后根切断术、经椎弓根系统内固定、横突间植骨融合术、双内收肌松解术。
术后,蔡同学双小腿、双脚、双脚及脚趾不能动,双腿麻木、沉重,双腿肿胀、刺痛、发凉,感觉不到脚的位置,小腹部及大腿内侧有大片青紫瘀斑。术后几日出现四五次大小便失禁现象。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达成协议,患者于同年5月6日转至北京博爱医院进行专业康复治疗,由医方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鉴定意见】
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及伤残等级等多项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源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对损害后果的加重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加重后果即目前伤残状态与此前残疾等级之间的级差,原告术前状态符合八级伤残的特点。
【法院判决】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6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对损害加重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就四级伤残与八级伤残之间的级差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393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