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儿朱某
被告:廊坊市某医院
处理结果: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书,法院依据该协议判决医院100%责任赔偿近64万。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3日,患儿在被告廊坊市某医院经剖宫产出生,出生时医院方诊断为“先天性左足、右足内翻畸形,右上肢肌无力”,未对患儿右上肢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发生产伤、是否损伤右上肢臂丛神经进行检查诊断。
2009年11月,经北京儿童医院对患儿进行右上肢肌电图检查,诊断结果:“右上肢神经元性受损”,后在被告医院咨询,被告并未告知该损伤可以进行康复治疗,也未告知损伤发生后续六个月内可以进行相关的手术治疗。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经本团队对本案病历资料分析后发现,患儿出院时由于患方办理保险事宜需要复印的病历与双方纠纷后患方再次复印的病历多处明显不同。本案委托至廊坊市医学会后,原告方立即向医学会沟通病历伪造问题,医学会经确认病历内容明显自相矛盾,且从实质上影响鉴定,随予以退卷处理。
经原告方多次质证,医院与原告方达成协议书,同意对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依照鉴定结论对原告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肌力3级,属五级伤残。
【法院判决】
2012年2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廊广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医患双方协议书及患儿伤残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疗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931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