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血管术后感染致患者死亡,医院70%责任赔162万

【案情简介】

        医方针对主动脉病变患者实施主动脉人工大血管置换术,术后发生了人工血管感染。不得已之下重新开胸,拆除置入的人工血管,再次进行置入,之后仍然感染,人工血管处大量感染性生物附着。

       因感染无法控制,医方不得已情况下又进行了第三次手术,再次拆除植入的人工血管,第三次植入人工血管,可仍然无法控制植入血管的感染。

        最终患者因感染死亡。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中国科学院阜外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61%-90%)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1621037.12元。


 【基本案情】

        某39岁患者,因主动脉要根部瘤、主动脉瓣返流,医方实施带瓣人造血管替代升主动脉根部和主动脉瓣膜手术(即医方所称Bentall手术)。术后因患者高热进行血培养检查,检出血中“铜绿假单胞菌”生长,但医方未看到检验报告,强行要求患者出院。

        出院后患者仍然持续发热,1月后重回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感染性心内膜炎(可能性大)”。入院后血培养仍然多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相关感染治疗无效,患者长期处于血液感染细菌状态。

       因感染持续不得控制,一年后,医方给予重新手术,进行升主动脉+部分产动脉弓置换手术,术后切口愈合差,切口渗出,引流液中长期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第一次手术后一年半,医方第二次折除置入的人工大血管,第三次置入人工大血管,术后患者仍然持续发热、血中持续培养出“铜绿假单胞菌”。

        2015年4月16日患者死亡,医方给定的死亡原因为: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


【律师主张】

    1、医方三次使用未经注册、无产品合格信息、无产品灭菌批号的人工血管植入患者体内,导致患者多重耐药的铜绿假单胞菌人工血管感染,及手术部位附近大量组织发生多重耐药的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存在过错。

    2、违反相关规定,未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导致患者人工血管植入物发生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存在过错。

    3、违反相关规定,手术操作器械未灭菌合格,导致患者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感染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4、未对患者的感染实施“严格隔离措施”进行治疗,存在过错。

    5、未早期对于患者败血症作出及时诊断、未对患者属于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败血症作出诊断,存在过错。

    6、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在血培养显示患者业已存在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的情况下,停止一切静脉注射抗菌药物,要求患者出院,存在过错。

    7、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于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败血症患者,未等体温正常后7到10天停药、未等到血培养阴性后停药,存在过错。

    8、在患者血培养阳性状态下停止使用所有静脉注射抗菌药物,存在过错。

    9、未尽本案患者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败血症疾病病情告知义务,行为违法。

    10、相关急诊医生未对患者已经存在的铜绿假单胞菌败血症作出进一步检查、诊断、针对性治疗和告知,导致患者所感染的铜绿假单胞菌长期在体内定植,并最终发展成为升主动脉感染、纵膈感染脓肿死亡,存在过错。

    11、患者第二次住入医方急诊科观察时,在血培养再次阳性的情况下,医方未对患者作出铜绿假单胞菌败血症、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感染疾病的诊断、规范治疗和告,存在过错。

    12、未及时查明感染部位、未对升主动脉内膜炎进行早期检查、诊断、治疗和告知,存在过错。

    13、未对患者可能发生的升主动脉内膜炎赘生物脱导致人体器官梗塞进预防、治疗和告知,存在过错。

    14、未告知患者术后升主动脉感染真实病情、未经患方书面签字拒绝手术、以患方不同意手术为由,拖延5月之久才进行再次手术,导致感染蔓延、扩大成为纵膈脓肿,并从锁骨上窝破溃,存在过错。

    15、误诊患者脾梗死为脾脓肿并进行开腹手术,存在过错。

    16、未尽纵膈脓肿预防、检查、诊断、早期治疗及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17、隐匿人工血管感染的疾病事实,不对该感染作出诊断、不进行告知,其行为违法。

    18、未尽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本案患方所争议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无产品灭菌批号的问题无法查明,医方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鉴定意见】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针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最终严重感染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在共同责任与主要责任之间(40%-90%)。


【法院判决】

        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2民初2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621037.1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