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辽宁某市中心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责任程度同等到主要之间(50%-75%)
判决结果: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151万余元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因右上腹痛3小时,于2010年5月28日就诊于被告医院,医方诊断为“泛发型腹膜炎.消化道穿孔”,拟实施剖腹探查手术。医方麻醉医师于术前实施术前访视时,认定患者有全麻醉适应症,然而在签署麻醉同意书时,医方要求患方同意实施“全麻气管插管.椎管内麻醉”两种麻醉方式。19时,医方给予患者实施麻醉,麻醉后数分钟,患者发生血压急剧下降测不出,医方给予实施心肺复苏,复苏后患者陷于深度昏迷状态,时隔4年未苏醒,被诊断为植物人状态。
【鉴定意见】
2014年12月2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726号,鉴定意见为:
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因果关系程度介于同等作用与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
2.被鉴定人目前持续性植物生存植物状态,评定为I级(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
3.被鉴定人目前状况仍具有持续治疗的临床必要性。其后续治疗费用的评定,因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予以具体评价;建议法院根据其既往一年或半年时间段内平均每月发生的治疗费用,经法庭质证确认后作为计算基数,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法院判决】
2015年2月5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175号判决被告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14119.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