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侯,手术很成功,但患者却发生死亡后果。临床医疗中,医生过度追求高精尖手术技术而忽视围手术期处理的综合临床技术,成为手术医疗技术木桶效应的根本原因。而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观察和处理的不力,就成为“木桶”的那块短板。
【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本团队王雪律师
被告:北京某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20%-40%)
案件结果:法院调解被告赔偿40万
【诊疗过程】
某男,因腰痛前往被告医院就诊,行腰椎CT示:“L3-4、L5-S1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突出,继发椎管狭窄;腰椎退行性改变,L4-S1水平后纵韧带钙化”,由门诊以“腰椎间盘突出症”收住院。
2014年10月15日,医院在全麻状态下为患者进行“L45、L5S1后路椎板减压,髓核摘除,神经根粘连松解,椎弓根钉内固定,椎间cage植骨融合术”。在手术过程中使用了“椎间融合系统、螺钉、脊柱系统”医疗器械。手术后患者出现发热、血白细胞高达17.68*109/L等严重感染,最终发生肾损害、少尿、急性左心功能衰竭死亡。
【律师主张】
(一)与前列地尔不当使用相关的诊疗过错
1、没有任何依据诊断患者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
2、自创新的疾病名称、毫无依据作出“心脑微循环障碍”疾病诊断;
3、没有任何指征使用前列地尔19天,甚至在患者已经发生急性左心功能衰竭时仍然继续使用导致患者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死亡。
(二)与患者术后感染有关的医疗过错
1、医方手术时机把握不当;
2、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术中大出血,病历中隐匿术中大出血的真实病情;
3、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的“体外血液过滤装置-自体输血系统”为患者进行自体输血,导致患者术后感染;
4、使用大量未经灭菌合格的骨科内固定材料植入患者体内,导致患者术感染死亡;
5、未及时检查、诊断和治疗患者术后感染导致患者因感染死亡。
【鉴定意见】
医院针对患者诊疗行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办理结果】
法院庭内调解被告医院赔偿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