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件办理结果:诉讼中医方主动接受调解,赔偿原告方66万元
【基本案情】
贵州45岁男性患者,因头痛2天、加重伴恶心1天,于2019年11月2日就诊于医方,上午11时左右行脑部CT检查,被诊断为“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可疑”,当日14时19分住入被告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入院后医方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实施头颈部动脉血管成像检查,显示患者“大脑前交通动脉瘤”、“双侧大脑前动脉共干”。
入院后第二天(11月3日),医方决定给予实施“神经介入经股动脉插管前交通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全脑血管造影术”,术后患者发生大面积脑梗塞诱发呼吸停止,血压严重下降,医方未给予心肺复苏处理,导致患者立即陷入深度昏迷,医方遂停止手术,术后诊断患者“双侧颈内动脉急性血栓形成”。
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律师代理意见】
1、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方未经患方书面同意邀请他院医师实施介入手术;
2、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师未经所在医院批准外出会诊实施手术;
3、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未亲自诊查患者,不了解患者全部病情,不了解患者左右大脑前动脉共干;
4、介入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右颈内动脉同时梗塞,导致患者大面积脑梗塞,并发呼吸停止而死亡,尸检证实患者系双侧颈内动脉栓塞死亡;
5、手术中患者发生呼吸停止、血压下降到80/40mmHg后,医方拒绝对患者实施任何心肺复苏抢救,违反《执业医师法》二十四条规定;
6、医方通过隐匿事实和拒绝记录的方式,拒绝对患者业已发生的呼吸停止作出任何记录,拒绝对患者因此发生的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作出诊断,拒绝对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5mm对光反射消失的患者进行脑死亡判定,导致患者脑死亡后仍然治疗31天,发生天价医疗费用。
【办理结果】
诉讼过程中,本团队同时对本案被告及其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投诉,被告主动提出诉讼中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调解,被告向原告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为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