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脑血管瘤介入术后弹簧圈移位致大面积脑梗死亡,医方赔偿近50万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被告:辽宁省锦州市中心医院

鉴定结果:医方针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医院赔偿478021.19元


【基本案情】

        辽宁某45岁男性患者,2017年8月21日11时02分,患者因头痛、恶心3小时住入被告医院,急诊行脑部CT检查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时“无肢体活动不灵及言语不清”,入院诊断为:头痛待查、蛛网膜下腔出血。

        8月21日13时31分,医方实施脑血管造影检查,显示患者“左后交通见囊状造影剂治疗影”约3-5毫米。对此,医方“确诊”患者为脑动脉瘤,并决定实施介入手术治疗动脉静瘤。

        依据当时“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手术记录,医方植入两个弹簧圈后,发生了弹簧圈移位至大脑中动脉M4段,医方随后将弹簧圈取出,取出之后又植入两个弹簧圈。上述介入手术后,患者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术后3小时(8月22日2时45分),患者双侧瞳孔散大5毫米,光反射消失,医方送入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经4天治疗无效,患者于2017年8月25日0时55分死亡。


【律师主张】

        1、医方隐匿或拒绝提供本案脑动脉造影的全部影像片资料,构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过错。

        2、未尽患者脑动脉瘤介入手术替代诊疗方案的告知义务,导致患方丧失选择更为切实安全有效的开颅动脉夹闭切除手术,其行为违法。

        3、术前未评估患者脑动脉瘤的形状、大小特点,未对弹簧圈植入后发生脱落、移位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防,未向患方告知该移位风险,存在过错。

        4、术前未评估患者动脉瘤的形状特点、瘤腔大小对弹簧圈的容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弹簧圈移位,未使用支架辅助弹簧圈技术防止弹簧圈移位,存在过错。

        5、使用未经注册、无产品合格证明的血管鞘、导丝、弹簧圈,进行脑动脉瘤栓塞介入手术操作,使用导致术后弹簧圈移位,存在过错。

        6、隐匿或拒绝提供移位弹簧圈数量、移位后的具体位置,取出几枚等重要信息,其行为违法。

        7、对于具有用药禁岂证的患者术中给予4000单位肝素,存在过错,并且是患者术后再出血的根本原因。

        8、使用未经注册、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不明来源的医疗器械动脉支架捕捉移位弹簧圈过程损伤血管,导致患者再次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过错。

        9、未经患方同意使用支架捕捉弹簧圈、植入动脉支架,未经患方同意再次植入2枚弹簧圈,存在过错。

        10、过度、过强脑血管内介入操作,诱发全脑血管极度痉挛;未早期预防、识别、处理脑血管痉挛,导致全脑梗塞、脑水肿、脑疝死亡,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