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患方啥也没弄明白就签字同意鉴定,鉴定机构完全无视鉴定材料不完整进行盲目鉴定。因鉴定结果令患方不能接受,投诉鉴定机构,投诉结果不理想,又起诉鉴定监管部门。患方心力交瘁,医疗纠纷范围扩大。
某在校大学生,男,20岁,因感冒就诊,医方给予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口服,到第7天时开始出现出血性腹部不适、恶心、呕吐、黑便;再回到该门诊复诊,医方并未意识到该药引发出血性肠炎,并未要求患者停药。
服药至第8天,患者上述症状更加严重,并突发晕厥,血压仅有80/60mmHg。校方紧急送医院抢救未果,患者死亡。
某医调委将案件委托至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只有患者发生晕厥后到医院抢救的病历材料,却没有患者在急诊看感冒及其用药的门诊病历。
很快,某医学会依据住院病历材料,鉴定认定患者为"急性暴发性心肌炎"死亡。
因为在鉴定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实施鉴定极为违法,所以投诉某医学会,而卫健委仅依据医学会的解释对患方作了无关痛痒的回复,又对卫健委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此不堪的现状,就是部分调解中医疗损害鉴定的真实写照。
为解调解中委托鉴定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26日颁布了《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法办〔2023〕275号),以下简称"新规"。
"新规"规定:
1、人民法院应要求其委托的调解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鉴定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与双方对鉴定材料达成确认。
2、鉴定机构的选择将不再由调解机构主导,而是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或"抽签"。
3、调解机构不再担任鉴定"委托人",这一角色将由人民法院的技术工作部门接任。
在新规程的指引下,患者或其代理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新规"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适用"新规"患方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到调解机构去"确认"材料,与在法庭上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有着相应的法律效果,只要确认,就不可反悔
2、经此途径产生的鉴定结论,与法院审理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结论效力相同,不可轻视,一旦鉴定结论送达即生效,那种"不理想再要求重新鉴定"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3、"新规"只适用于案件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到调解机构的案件,并不适用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案件,也不适用于双方当时共同委托的鉴定
4、未经起诉,直接由医调委委托的鉴定,患方需要特别慎重,特别是要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
5、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患方处理的原则也同样是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