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是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一个值得祝贺的日子。
团队代理的一个河北、一个江苏的案件,在同一天实现了诉前调解,一个未满60岁患者死亡案件,获赔71万;一个年近7旬的患者死亡案件,获赔47万。
一、基本案情
该两案案情基本相同,都有心脏缺血、拟诊或是诊断心梗,同时还伴有脑缺血性改变,以及血压、血糖的升高等,死亡后都被诊断为心梗死亡,都未作尸检。
调解过程中,医方均未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直接谈赔偿。
二、为什么我们选择边诉边调
按受委托后,我们对于两个案件的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评估分析,我们分析认为两案医方过错都很严重、且易于证明,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过错,不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作出判断。
我们对两案中存在的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通过非常特殊的方式,与医方进行特殊方式的沟通或交流。沟通后两家医院都主动表示愿意调解,都在16日一天,各自到当地医调委完成了调解签约。
三、为什么当事人自已去交涉医方却不加理会
该两案当事人在委托我们之前,患者家属都去医院进行过多次沟通、交涉。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并不能让医方感觉到自已存在过错,反而让医方感觉到就是无理取闹。
事实证明,当患方真正、准确地就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门性表达和沟通以后,这两家医院都愿意调解。
四、什么是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是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人身存在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具有相应的原因力。这些,就是医疗纠纷中,患方面临的专门性问题。
但在调解阶段,医调委或是医院也会坚持以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来评估、决策是否赔偿。
因此,患方如果不能就自已在纠纷中面临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表达、陈述,则一般情况下,医方是不会愿意与患方谈调解的。
五、一般什么情况下医院愿意调解结案
医方虽然具有高超的相关专业知识,但医方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却并不了解,比如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患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具体案件的伤残赔偿系数、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等问题,医方并不知晓。
相反,当患方或其代理人,能把这些问题都向医方说明以后,有些医院还是愿意调解的。
六、患方调解意愿强时怎样处理
即使患方有较强的调解意愿,我们也不建议患方直接与医方谈调解。
因为直接谈时,有很多前提性问题无法解决:比如调解中,医方一般会要求进行鉴定,但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这样鉴定前提性问题,患方是没有能力应对或解决。鉴定结果不如患方所愿时,则会增加与鉴定机构的纠纷,导致纠纷范围扩大化。
我们建议,患方有强烈的调解意愿时,一定要先进行医疗纠纷专门性问题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