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脑血管畸形切除手术致患者植物人,医院先期赔偿208万

【案情简介】

原告:锦州患者李某(法定代理人其配偶)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同等;患者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护理人数为2人。

判决结果:被告承担50%责任,先期赔偿208万。

 

【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女,1967年生。

2018223日,患者因头痛、恶心、呕吐4小时住入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经各种检查,被诊断为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后好转,无任何后遗症,四肢肌力5级,于38日出院。

为求进一步治疗,患者于2018528日住入北京天坛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胼胝体及额叶(右)脑血管畸形。

201861日“全脑血管造影术”检查显示,患者仅有右额顶动静脉血管畸形,并无胼胝体血管畸形。66日,医方实施“右额入路病变切除手术+人工硬脑膜重建术。术后5小时,医方复查脑部CT发现患者“右侧额叶片状低密度影,边缘模糊,可见高密度。右侧脑室变小,中线结构左偏”。针对该影像改变,医方未对于患者术后是否发生脑出血作任何诊断、评价和处理。术后7小时左右,患者突发抽搐伴意识障碍,虽然用药物也不能控制。术后15小时,患者开始出现高热达390C,医方再次行脑CT检查,显示患者脑内仍然存在少量高密度影,但未行处理。手术次日晨起,血常规检查显示患者血白细胞绝对值为28.93×109/L,中性粒细胞相对值93.8%,显示患者发生极为严重的感染。

术后第4天复查脑部CT显示,患者手术部位大量出血,脑疝形成。从此患者开始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至今。

 

【鉴定结果】

20221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21】医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同等。

202292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21】医鉴字第130号(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患者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护理人数为2人。

 

【法院判决】

2023814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7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后续10年护理费、后续10年残疾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79354.19元。

后续治疗费、10年后的后续护理费、10年后的残疾器具费另诉。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20231030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7民终2037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