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患儿廖某某(法定代理人其父母)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北京航空总医院
鉴定结果:二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失,建议承担次要-共同责任;患儿一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2人。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二被告医院承担35%责任,2人护理,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暂支持5年,各项赔偿先期共计1278093.86元。 二审改判二被告医院承担45%责任,各项赔偿改判为1684744.96元。
【基本案情】
患儿廖某,2013年患儿7岁第一次发作癫痫,后持续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门诊治疗,多次被医生告知无需用药,定期复查即可。2017年3月,患儿再次发作,再次就诊于医方门诊,医方给予用药,11月12月按时复诊,11月20日脑电图检查显示右颞叶癫痫样异常放电,遂于12月1日再次行脑磁共振检查,显示右侧颞叶囊肿样变,但右颞叶局性脑萎缩则较前明显进展,建议可以考虑手术。
2018年8月15日入院后,医方相关检查显示癫痫病灶位于右侧颞叶,8月22日,医方实施“右侧颞叶癫痫病灶切除术”。 术后两年间,患儿癫痫病情较术前明显加重,经内科药物治疗根本无法控制。
为求进一步治疗,2020年8月20日患儿入北京航空总医院,入院诊断:难治性癫痫,右颞开颅术后。相关检查后确定放电位置为右侧后颞+岛叶,9月17日行癫痫病灶切除术。术后患儿先后发生左侧、右侧肢体活动障碍,术后第8天医方才考虑脑血管痉挛引发脑梗塞,但怠于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术后第12天,医方明确诊断患儿发生了右侧大脑半球广泛梗死、左侧大脑半球部分梗死,也明确诊断是由于脑血管痉挛所致,但仍未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直至11月11日,术后第55天,医方才第一次行脑血管检查,显示患儿全脑血管已广泛处于严重痉挛状态。患儿持续深度昏迷、植物生存状态至今。
【鉴定结果】
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京通首【2021】临床鉴字第19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二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失,建议承担次要-共同责任;患儿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符合一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1-2人。
【法院判决】
2023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5民初231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二被告医院承担35%责任,2人护理,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暂支持5年,各项赔偿先期共计1278093.86元,后续治疗费、5年后的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另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北京航空总医院接受判决;原告及被告武汉中南医院均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询,并向合议庭就鉴定意见、一审判决提交了充分的上诉意见和辩论意见,中院合议庭非常重视,二审开庭三次。
2023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3民终1580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二被告医院承担45%责任,各项赔偿改判为168474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