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死亡患者家属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工人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医院70%责任赔偿467172.27元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时年67岁,因胸闷、气短4年,加重2月,于2020年5月13日就诊于被告医院,医院拟诊“心脏瓣膜病”收治入心外科住院,入院后具体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入院当天,医方计划实施心脏直视、经体外循环下手术换瓣治疗。
入院后第5天(5月18日),医方实施经皮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见部分冠状动脉管腔狭窄。入院后第13天,医方术前讨论认为患者在即将实施的体外循环、心脏换瓣手术中,可能发生“心脏复跳困难、脱离体外循环困难”,并在同日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患方该可能发生的情形,但并未针对该可能发生的风险作出任何应对措施。
2020年5月27日8时30分,医方实施体外循环、开胸直视手术,进行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手术。在实施二尖瓣和主动脉瓣换瓣操作以后,医方认为对于三尖瓣不需要再行换瓣,随即终止手术操作,停止体外循环,但患者出现心脏复跳困难。
因复跳后“患者全身循环无明显改善”,医方重建体外循环,重新打开心脏,探查二尖瓣及主动脉瓣,认为正常,于是重新缝合各切口,再次停止体外循环,停机后患者再次出现血压低、心脏收缩无力,经各种处理无效后,医方给予实施第三次体外循环。
第三次建立体外循环后,医方决定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搭桥手术实施了近3个半小时,术后患者出手术后一个半小时,医方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结果】
2021年3月25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明正【2020】临床鉴字第7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03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67172.27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