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被告:河北迁安市中医医院
鉴定结果: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程度为同等责任;患者一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
判决结果:被告医院50%责任,先期赔偿808596.63元。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某,女,1970年生。2022年8月24日,患者因腰痛6年伴双下肢疼痛3年、间歇性跛行半年,在迁安市中医医院行腰椎CT检查显示“腰3/4、腰4/5椎间盘突出,腰4椎体前滑脱”,被诊断为“椎管狭窄症、腰4椎体前滑脱”,医方立即决定第二天实施“后路腰4/5椎管减压术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医方告知患方手术有“心脑血管意外或病情突然恶化等难以预料的情况”,但未对脑血管意外这种已经预测到的风险作出预防和应对预案。术前讨论中,对于患者术前业已存在的高血压、8年前已经发生的脑卒中病史,以及本次医方已经预测到的围手术期可能发生的脑血管意外等手术风险,未作任何术前讨论。《术前小结》中,医方也未对已经预测到的、可能发生的脑血管意外等手术风险的预防和应对作出任何安排。
2022年8月25日13时30分左右患者被推入手术室,入室时血压为180/95mmHg左右。医方未对如此之高的血压及高血压可能对手术中的患者带来的风险进行任何分析评估。术中不明具体时间状态下,医方使用多巴胺维持血压。18时55分患者出手术室住入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科医师查体发现患者右侧肢体无活动,仅给予250毫升甘露醇治疗,直到发现右侧肢体瘫痪后近5小时才行脑CT检查,显示双侧基底节区的斑片状底密度区。脑CT检查后7分钟,医方行脑磁共振检查,显示脑梗塞病变范围除双侧基底节区以外,同时还有右颞叶、右枕叶、左额顶部位。
2022年8月26日2时30分,患者被转运至唐山市工人医院,经工人医院治疗12天,患者血压仍然处于170/100mmHg,持续昏迷。因治疗无效,2022年9月7日患方回到迁安市中医医院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持续昏迷状态。
【鉴定结论】
2023年5月17日,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迁安市中医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2023年10月12日,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四肢瘫(肌力0级),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确定为伤残鉴定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二人,出院后及护理依赖执行期间为一人。另外对残疾辅助器具也予以评定。
【判决结果】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冀028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1861.72元。
2023年12月18日,该法院继续作出(2023)冀0283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按前述已认定的50%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后续五年护理费等共计716734.91元(五年后另诉,被告继续赔付。)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两份一审判决均生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