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患者法定监护人
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代理人: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代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先期赔偿117万余。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女,1964年生。2022年2月9日因主诉心前区不适就诊于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显示心肌缺血,遂以“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收治入院。
入院第3天,该院行经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诊断为“单支病变,累及LCX(左回旋支)”。同时,超声心动检查还显示患者“主动脉瓣重度狭窄”、“主动脉升部增宽”,但未报告存在主动脉夹层、升主动脉瘤、升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等病变。超声心动检查也显示升主动脉增宽、大动脉关系正常,未报告患者存在可能发生主动脉自发性破裂的病变。
为求进一步诊治,患者于2022年2月18日就诊于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检查显示主动脉瓣狭窄。
入院后第3天(2月21日),医方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显示LAD(左前降支)冠状动脉近端斑块形成。但对于右冠状动脉开口处是否狭窄、该处病变是否对于体外循环时心脏保护液的灌注构成困难,未进行丝毫观察、诊断和评估。
入院后第4天(2月22日),医方实施全主动脉成像检查,显示“主动脉显影好,升主动脉轻度扩张(42-43mm),管壁无增厚或钙化”,也就是说,患者不存在升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钙化、粥样硬化、管壁腓薄等可能导致其自发性破裂的病变。
入院后第10天(2月28日),医方实施CT冠状动脉成像检查,检查报告称:各支冠状动脉未见有意义狭窄,右冠状动脉开口管壁增厚,未见有意义狭窄。
2月28日医方《术前讨论》,对于患者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未评估患者存在可能发生自发性升主动脉破裂的风险,更未讨论患者是否存在冠状动脉狭窄或供血不足,未对患者双侧冠状动脉开口是否狭窄、如果存在狭窄心脏保护注销灌注困难怎么等术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讨论。
入院后第14天(3月2日),医方实施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手术记录》却记录:
1、“升主动脉扩张、管壁变薄、质脆,切开后可见内膜多发黄色斑块”。该记录内容患者入院后第4天(2月22日)实施的全主动脉成像检查报告严重不一致。
2、“右冠状动脉开口细小,常规灌注针头无法正常灌注,改用小铁灌注头后可灌注”。该记录内容与患者入院后第10天(2月28日)CT冠状动脉成像检查结果完全不符。
依据手术记录,该次手术医方对患者手术部位进行手术缝针缝合操作,手术关胸时由器械护士填写的《手术清单记录》显示,术前缝针0、术中增加缝针2、关胸前缝针2、关胸后缝针2。从该书面记录材料显示,该次手术“并无”缝针遗落胸腔内。
当日手术于19时18分开始,21时15分钟结束。结束后患者被送往ICU监护管理。
术后次日上午9时15分,患者因呛咳后发生胸腔引流管突发出血增多,随即血压降至21/18mmHg,紧急实施床边开胸手术,手术探查见:原心脏手术切口综合严密,未见出血,升主动脉大弯处出血,破口约3毫米,破口处可见内膜粥样斑块,组织质脆,外膜菲薄------。医方给予主动脉修补,依据该次《手术记录》,医方文字记录中并未对手术中是否使用手术缝针、使用什么样规格型号的缝针进行记录。
更重要的是,依据病历,医方隐匿或拒绝提供该次手术的《麻醉记录》、《体外循环记录》、《手术安全核对单》、《手术室记录单》、《手术清单记录》。由于这些记录内容的缺乏,更加无法证明医方在该次手术中使用了手术缝针。但在该次《手术记录》中,医方却记载其使用的一枚4-0缝针遗留于胸腔,医方长时间查找却未找到,不得已关胸。关胸后进行床旁胸片检查未发现异常。
发生上述情况后,医方未向患方告知真实情况,未对该针遗留在胸腔内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作出防控预案。
2022年3月7日20时左右,患者突然发生静脉压急剧升高,遂于3月7日20时45分再次对患者实施紧急开胸手术,手术探查发现心包填完,给予出血清除,但未记录患者此次心包堵塞血量多少、未记录出血部位和出血原因,未对出血部位作止血处理。。
依据《手术记录》,医方于“左心耳基底部”发现手术缝针一枚。
三次开胸手术以后,患者持续深度昏迷达3月,后,患者由该院转出,先后住入北京复兴医院、北京市羊坊店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等进行昏迷康复,患者持续植物生存状态。
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定意见】
本团队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被告阜外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植物生存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三期等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综合医疗因素、患者自身因素、医疗的复杂性因素等,作出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目前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心脏术后升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导致的严重低血压过程。鉴定人高度怀疑其术后升主动脉破裂与阜外医院手术操作有关,同时医方还存在注意义务不足,第一次开胸探查术操作不当,造成一枚缝针遗留体内;床旁胸片存在漏诊,延误体内缝针的取出时间等医疗过错行为。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持续性意识障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学次要原因为宜。
2、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一级。
3、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24个月。
4、被鉴定人属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
2025年4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02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阜外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3804.6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