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患方有权复印哪些病历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有:

(急)诊病历

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要提醒您的是:

1、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不包括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9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