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所涉及的医疗鉴定有两种,一种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下发《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这是在我国医疗损害诉讼历史上,首次出现“医疗损害鉴定”一词。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发布之后,不论是医学会从事的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医疗鉴定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