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报告质证,根据不同的案件,其质证方法也各不相同,这里简要介绍一些共性的规律的问题和方法。
1、从鉴定人遵守和采用的标准或是技术规范入手,对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质证。
目前我国大多数鉴定机构,包括医学会及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报告一般不对其鉴定结论引用依据,这对于患方来说是一种不幸,因为任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都必须要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而当鉴定仅凭其个人对案件的理解作出鉴定结论时,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会大的多。
司法部2007颁布《司法鉴定程度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鉴定报告中未引用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作出鉴定结论时,患方应当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质证内容进行质证,质疑该鉴定结论存在程序瑕疵。
当然,质证鉴定人是否遵守或采用相关技术领域的标准或是规范对本案进行鉴定,患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首先要知道自已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是什么,而且这个问题在鉴定听证会陈述时应当说明。
2、对鉴定人回避鉴定的内容进行质证
如果患方在鉴定陈述中,能够准确地分析、证明、主张并陈述医方医疗过错,鉴定人一般是不能回避患方争议的问题的,如果患方争议的核心问题被鉴定人回避,在鉴定报告中没有对该问题的分析、鉴定结论,则该问题应当成为质证时的核心内容。
3、对于鉴定人已经作出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与事实、与标准、与技术规范不符的情况,进行质证。
4、有为数不少的鉴定机构会在告知、病历书写方面找一些医方的过错,但在归责时,又认定医方的这些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这些鉴定内容,都是质证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