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

怎样使用鉴定结果

医疗损害诉讼案件,鉴定结果形成后的开庭很快就要面临对鉴定结果的使用。怎样使用已有的鉴定结果,是患方需要特别了解、熟悉的问题

1、对于非常不利的鉴定结论可主张重新鉴定

如鉴定结果为医方没有过错,或是有过错,但责任程度极低,如患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医方医疗行为确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患方必须要证明相关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7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支持对案件进行重新鉴定。

2、主张补充鉴定

对于已经对医方责任程度作出认定,但其结果患方又明显不满意的案件,例如责任程序在BC级的,患方可通过质证要求补充鉴定或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定结果已经认定医方责任程度在BC级的,说明患方已经赢得了部分胜利,相关的责任程度是患方的既得利益,如果这时申请重新鉴定,一旦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则该已经得到的鉴定结果将会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责任程度在BC级案件,患方的质证策略一般应当以要求补充鉴定或是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为主。

3、同意鉴定认定的责任程度但追求以责任程度的上限判决

经鉴定认定的医方责任程度,一般都是一个责任范围,都有一个理论赔偿系数。例如C级责任程度为20-40%,理论系数为25%,如果患方没有特别的理由,人民法院都会以25%的责任程度进行判决。再如E级责任程度范围是60-90%,理论系数为75%。同样,如果患方没有特别的理由,人民法院都会以75%的责任程度进行判决。

    应对这种责任范围内就高判决的问题,患方所能作的工作就是对鉴定报告进行强有力的质证,或是主张鉴定报告回避了某些重要争议的鉴定,如果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公的鉴定,医方的责任程度应当是更高一级,等等,有了这些理由,有些案件法官为了案结事了,有可能在鉴定范围内就其责任程度的限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