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方不接受的鉴定结论,患方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患方的这项权利主要是来自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度通则》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但患方的上述权利仅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有效,而对于医学会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则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
患方在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应当首先熟悉以下程序:
1、患方应当在接到鉴定报告后一定时期内(一般以半月为宜),向人民法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2、在提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书面申请的同时,患方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在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提纲”。
3、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主要适用于一些鉴定存在严重瑕疵,而鉴定人当庭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解释有困难的案件。
4、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主要目的是向法庭证明本案鉴定具有严重瑕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患方达到要求重新鉴定的目的;或是患方认为鉴定认定的医方责任程度过低,要求鉴定人增加医方责任程度的。
5、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需要申请人一方支付鉴定人出庭时的误工费用及交通住宿费用,对于异地鉴定的案件,患方这方面的费用可能较高。
6、一般的鉴定人出庭都有应对一般性提问的能力、技巧,这种回答往往都是极力维护其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被推翻,因此患方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前要对该风险有所了解。
7、庭上对鉴定人进行质询,要求质询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至少要与鉴定人水平相当,最好是能高于鉴定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水平,否则,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