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虽然有快捷、无费用支出等对患方有利的方面,但也存在对于患方不利的因素,那就是在调解的全部程序中,患方无法获取完整病历。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是多少,这些问题是调解中医患双方以及第三方调解机构都必须分析、评估的内容,否则患方无从谈起赔偿主张。调解中医方掌握全部病历,对于全部医疗信息了如指掌,调解的第三方也可以通过医院提交的调解材料,全部掌握病历信息。而依据我国现有与病历复印与封存有关的规定,除起诉后通过证据交换方式获取完整病历以外,公民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完整病历。
可以想象,在患方无法获取完整病历的情况下,在仅有部分病历(客观病历)的情况下,在调解过程中患方无论怎样主张医方的责任,都是没有依据的、盲目的。
在调解过程中,患方避免上述不利因素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以获取完整病历作为调解的前提条件,在调解前向医方申请复印完整病历,实践中偶尔会有医院同意提供复印完整病历;
2、调解前先行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交换获取完整病历,通过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解。